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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审批程序
2006-09-20 09:51【我要纠错】

一、办理依据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1997年第10号)第四、十一条。

二、办理条件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发行,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
3.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3)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4)泄漏国家秘密的;
(5)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侮辱或者毁谤他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所需要资料项目
1.申办单位到局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一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附上出版物稿件或清样交回服务窗口。
2.如出版物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须先报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审定;如出版物内容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须先经省一级宗教、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同意。
3.用于对境外宣传的出版物,凡属区、县级市的编印单位,须先经其所在地的对外宣传部门审核同意;广州市直属的编印单位须经市委对外宣传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四、办事程序
1.局服务窗口人员于接到申办材料当日将材料送局新闻出版处,新闻出版处于1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核同意的,发给《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交服务窗口通知申办单位领证。
2.申请单位须在出版物印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服务窗口缴送3本样本,由局服务窗口送新闻出版处,以备查验。

五、办事流程示意图
受理(接交所填写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出具回执-->经办人将材料报处领导审批-->发放《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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