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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2006-09-19 16:10【我要纠错】

办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办理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外)。
1、市局办理范围:除分局受理之外的业务;Ⅲ类压力容器及其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Ⅰ、Ⅱ类压力容器及其联接管道。
2、各质监分局办理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额定蒸发量量小于或等于4吨/时(供热量小于等于2.8兆瓦),且额定压力小于或等于1.25兆帕的锅炉;一、二类压力容器及其相关联接管道;GC2、GC3级工业管道。

办理程序 
1、申请: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质监局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证。
3、审批、发证: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使用专用软件录入数据后打印出来的《使用登记表》;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压力容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制造监检报告书、竣工图、铭牌拓印件原件;
4、锅炉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制造监检报告书、锅炉总图原件;
5、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监检报告书(仅限安装告知范围的设备)原件;
6、安全附件检验检测报告原件;
7、水质化验报告(仅限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原件;
8、有关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9、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限进口设备)原件;
10、锅炉压力容器异地移装证明及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仅限移装设备)原件;
1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承诺书。

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 
《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数据录入系统 2.0》(见附件8)
《广州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9)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质监局(广州市解放北路1382号金桂园A2座1层)查询电话:86196213     业务电话:86197756
市质监局越秀分局(人民中路操场前6号3楼)电话:81847117        传真:81841404
市质监局海珠分局(荔福路荔福新围29号)电话:84279289            传真:84279290
市质监局东山分局(中山三路11号省工商联大厦九层)电话:83753191    传真:83889112
市质监局荔湾分局(荔湾路48号4楼)电话:81706962                    传真:81706236
市质监局黄埔分局(大沙地东路44号7楼)电话:82272900             传真:82272370
市质监局白云分局(大金钟路长安南街15号)电话:86589930        传真:86572707
市质监局天河分局(长兴路318号后座)电话:87262799                 传真:87262399
市质监局芳村分局(芳村大道西3号(芳村区政府对面))电话:81691206      传真:81691533
市质监局番禺分局(番禺市桥镇东平路46号)电话:84691303        传真:84691302
市质监局花都分局(新华镇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第12栋)电话:86829832   传真:86832916
市质监局增城分局(增城市荔城镇菜园路49号)电话:82746662       传真:82745291
市质监局从化分局(从化市街口镇凤仪路109号2楼)电话:87922161     传真:87934363
市质监局开发区分局(开发区夏港大道785号科教楼首层)电话:82113393         传真:82113170

受理窗口 
市质监局及所属各分局


投诉电话 
(020)86197845,86197497,86196383

投诉处理时限 
1、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2、情况较复杂的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投诉事项过于复杂,需延时受理或处理的,须报市人事局同意;
4、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应首先分别通过电话或传真有效告知投诉人,再以书面形式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至投诉人;
5、由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市基评办转来的投诉,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按要求回复或答复,投诉事项较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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