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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登记备案
2006-09-19 16:02【我要纠错】

办事依据 
1、《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2、《广东省产品标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办理条件 
广州市企业生产或经销的、其产品标识属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

办理程序 
1、受理企业产品标识登记备案申请:受理窗口检查企业出示的证照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齐全、有效的给予受理,不齐全的要求企业补齐后给予受理,无效证件的不予办理。
2、技术审查:证件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由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企业申请登记备案的标识(标签),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登记备案:经技术审查合格的产品标识,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并发给登记备案号和《广州市产品标识登记备案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备案免费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5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已备案的产品标准文本(在广州市局备案的标准文本可不提供);
4、与标识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专利证书、“CCC”认证证书、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等;
5、产品标识登记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6、产品标识(标签)设计图案一式二份,产品标识(标签)图案如有缩放,应注明放大和缩小的比例。
7、《广州市产品标识登记备案证书》(新办证者除外)。

申请表格名称 
广州市产品标识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

联系电话
 (020)86196283

办公地址 
市质监局及所属番禺、从化、花都、增城分局

受理窗口 
市质监局及所属番禺、从化、花都、增城分局

投诉电话 
(020)86197497,86196383

投诉处理时限 
1、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2、情况较复杂的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投诉事项过于复杂,需延时受理或处理的,须报市人事局同意;
4、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应首先分别通过电话或传真有效告知投诉人,再以书面形式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至投诉人;
5、由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市基评办转来的投诉,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按要求回复或答复,投诉事项较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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