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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立项
2006-09-19 15:51【我要纠错】

公 开 项 目

内 容

办事项目名称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立项申请

办事属性:审批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

3.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审定(上报省工商局或国家工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期限及

服务承诺

国家工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工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2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办事需提交

材料目录

1.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6.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7.广告管理制度。

申 请 书

(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立项申请书

联系电话

85596566-1205

办公地址

天河路112号市工商局

受理窗口

12楼02房

投诉电话

85596566-1205

投诉处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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