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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06-09-19 15:05【我要纠错】
适用范围:
  市属十区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没有《征地预公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已在规定期限内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已举行听证会的用地。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 年 12 月 24 日 。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九届人大十三次会议第 70 号, 1999 年 11 月 27 日 。
  3 、《征用土地公 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 2001 年 10 月 22 日 。

收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审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申请

1

原件

区国土房管局申请 , 盖公章

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

原件

①区国土房管局出具并盖公章
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内容有修改、补充的,需注明修改的内容和原因

3

《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

复印件

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现场照片

3

原件

①在征地范围现场、被征地村公示栏 , 不同角度拍摄公告现场张贴情况
② 不小于 4R

5

《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

1

复印件

6

被征地村集体或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

1

复印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补偿对象提出修改意见的

区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笔录》或《未举行听证会情况说明》

1

复印件

①区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②举行听证会的,提供听证笔录
③未举行听证会的,说明告知听证权利和期满放弃听证情况

8

对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认意见

1

原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内容有修改的

各用地单位及修改涉及的被征地村出具并加盖公章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或 A3 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部门: 建设用地处,办公室。

办理时限:
  1 、 20 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政府批准后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
  2 、不包含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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