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十区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没有《征地预公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已在规定期限内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已举行听证会的用地。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 年 12 月 24 日 。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九届人大十三次会议第 70 号, 1999 年 11 月 27 日 。
3 、《征用土地公 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 2001 年 10 月 22 日 。
收件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 条件 | 备注 |
1 | 审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申请 | 1 | 原件 |
| 区国土房管局申请 , 盖公章 |
2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1 | 原件 |
| ①区国土房管局出具并盖公章 |
3 | 《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1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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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现场照片 | 3 | 原件 |
| ①在征地范围现场、被征地村公示栏 , 不同角度拍摄公告现场张贴情况 |
5 | 《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 | 1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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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征地村集体或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 | 1 | 复印件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补偿对象提出修改意见的 | 区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
7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笔录》或《未举行听证会情况说明》 | 1 | 复印件 |
| ①区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
8 | 对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认意见 | 1 | 原件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内容有修改的 | 各用地单位及修改涉及的被征地村出具并加盖公章 |
办理部门: 建设用地处,办公室。
办理时限:
1 、 20 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政府批准后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
2 、不包含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