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关于发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91号)
【办理范围】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领购普通发票。
【资料提供】
一、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的,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 购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查阅后当即退回)、《购票委托书》(个体户由该业户负责人办理购领发票事宜);
3. 《工商业户、个体户领购使用发票鉴定表》(首次领购普通发票的企业应在此表上加盖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领购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必须提供“销货单位栏戳记”和“开票人专章”的印模。)
4. 调整领购发票种类或数量的,需提交原《发票领购簿》;
5. 首次领购电脑版销售发票的,需提交开具电脑版发票软件的使用说明。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电脑普通发票开票程序”的企业,不需提交开具发票软件的使用说明。
二、普通发票验旧供新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 购票经办人身份证;
3. 发票领购簿;
4. 《国税普通发票领购验旧审批表》,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5. 已开具使用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6. 普通发票稽核录入盘(使用企业端普通发票稽核录入软件的业户须提供)。
【申请办理】
1. 受理。办税大厅受理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后,立即审阅填报的有关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加盖了业户公章。如发现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即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并制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给纳税人。
2. 决定。当审批完成后,按规定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办税大厅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注意事项】
对2004年7月1日前已批准具备领购普通发票资格的业户,不需再补办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发生变化属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应填写以上有关表格,办理申请调整或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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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11:44 来源:广东电子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