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老人来广州投靠子女入户广州须知
1998年6月23日,公安部提出《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第三条写明“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市落户”。广东省政府在1998年以粤府文转发国务院的通知中第三条也明文规定,“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该城市落户。对多子女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要投靠的子女”。
一、入户条件
子女具有本市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4)配偶原本市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除需提供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2)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境)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
(3)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4)属丧偶后要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
三、申办入户的具体程序
凡符合上述入户条件需办理申请的人员,可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所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本市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经审核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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