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本地宝 > 广州交通 > 政策法规 > 广州恢复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
广州恢复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
2007-07-03 16:27【我要纠错】

  仍按原方式征收暂不实行保险机构代扣代缴,按车牌号码尾数分四批征收

  来自广州市地税局网站的最新消息,7月1日起,广州将开始恢复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虽然新《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但由于系统衔接原因,广州2007年度暂不实行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仍按原有方式征收。

  根据通告,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为避免集中申报纳税,车牌号码末位数为3~9的,应在2007年9月底前申报纳税,车牌号码末位数为“0”、“1”、“2”的,应分别在10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如:车牌号码为“粤A54321”,申报纳税时间为11月份。

  车主该怎么缴纳车船税?通告规定:

  属于单位的纳税人,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属于个人的纳税人,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一是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广东发展银行车船税代征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邮政电信业务局车船税代征点办理;二是通过市内“好易”、“e路通”、“交费易”三种电子自助缴税方式办理;三是登录网站办理。

  通告规定,此次通告发布前已按原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和已纳税款的差额在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时一并补缴。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手机访问 广州本地宝首页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