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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口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6-08-18 09:48【我要纠错】
颁布机构: 广州港务局类别:港务监督细分类别:港务监督
颁布日期:2005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7日文 号:穗港局〔2005〕2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口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港口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是指各类码头、船坞、船台、滑道、防波堤、导流堤、护岸、人工岛等水工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是指工程项目使用岸线的审批审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港口工程招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审查参与水运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质要求以及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港港区和广州内河港口范围(以下统称“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活动。
广州港港区是指经交通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审批公布的《广州港总体规划》中的陆域港界和水域港界范围;广州内河港口是指广州港港区以外的市行政区的河道两岸范围。
第四条 广州港务局负责管辖区域范围内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
第五条 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岸线必须向广州港务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使用岸线申请报告;
2、使用岸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岸线使用评估报告(包括使用港口岸线的规模、性质、功能以及相关图纸等)及评审意见;
3、拟建工程项目平面位置图;
4、陆域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或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意见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对临时性设施、公务船码头、护岸和小型杂货码头(沿海港口岸线1000吨级及以下、内河港口岸线500吨级及以下)等港口设施使用岸线不需提供以上第二项内容的资料,但应提供项目方案设计说明书。
项目在工可阶段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建设其他工程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广州港务局受理申请,在20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不予审批的作出书面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建设其他工程使用深水岸线的,由广州港务局受理申请并征求广州市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在20工作日内(未包括征求意见的时间)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八条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拟需建设码头等配套工程,若在审批或核准中没有明确码头具体建设内容的,应办理岸线使用审批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评审会,应邀请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参加,评审会可由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管理部门或广州港务局主持,小型项目和改造项目也可由业主主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应报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报市或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必须报广州港务局预审。
第十条 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属危险品码头及设施的,在建设前应向广州港务局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建设的专项审批;属非危险品码头及设施的,在建设前应将有关工程设计资料报广州港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文件,应报广州港务局备案;属公开招标的,经加盖广州港务局招投标管理专用章后方可进行招标。
广州港务局对招标过程实施监督,并协助对招标违规事件的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的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按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满后(最长不能超一年)应向广州港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属广州港务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属交通部、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广州港务局应先组织初步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由广州港务局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向交通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公务船码头、临时性码头及小型杂货码头(沿海港口岸线1000吨级及以下、内河港口岸线500吨级及以下)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工程的维修、加固等,其验收依据《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给予简化,由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广州港务局负责对管辖区域范围内港口设施建设的现场检查监督,发现未经岸线使用审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建设专项审批、工程设计资料备案以及未向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予制止并进行现场调查和事后处理。
第十七条 未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和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港口设施,不得办理港口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港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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