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通知》提出,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学校提高学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坚持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
《通知》提到,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和公办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按《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管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此外,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按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
《通知》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坚持体现教育公益属性,依法依规严格核定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普通高中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调整(降低学费标准的可缩短调整年限)。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学校应当开展成本调查,统筹考虑生均培养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方案,并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学校集体会议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告后执行。民办学校应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以及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
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学校提高学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学校降低学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插班生或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费不得实行分段收费政策。严禁以赞助费、捐款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在相同住宿条件下,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一致,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调高住宿费标准。只提供午间住宿的宿舍,收费标准应明显低于全寄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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