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审议通过,条例明确公共场所要遵守“一米线”引导标识,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做文明表率。
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法规需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6月29日,常委会会议对《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当天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统一审议会议,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对三审稿进行了修改。
市委意见认为,参照北京等地做法,有必要对遵守公共场所保持“一米线”社交距离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同意该意见,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增加了一项。表决稿规定,公民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六)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一米线”文明引导标识。
三审稿还规定,在机场、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内,不得乞讨、摆设摊点、堆放杂物,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停留或者实施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意见认为,疫情之后需要更加关注民生问题,摆设摊点一定程度上能够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满足群众生活需要,不宜一律禁止。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删除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表决稿表述为:在机场、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内,不得乞讨、堆放杂物,在车行道上不得拦车、停留或者实施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