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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首例 赔偿损失415元
2007年7月30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日前做出决定,海珠区公安分局向河南籍人士张元贵赔偿人身权损失1087.58元,并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损失共415元。这是广州市首例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对财产权的其他损实予以赔偿的案例。

  2006年1月,广州市官洲仑头某工厂发生盗窃案,海珠公安分局经调查,发现该厂一名为“张元贵”的员工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7月28日,张元贵在河南信阳被信阳市公安局捉获,后押送到广州。但经警方深入调查,发现张元贵的身份资料是被冒用,嫌疑人是另一人,8月9日,张元贵被刑拘13天后获释。之后,他向海珠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

  今年1月17日,海珠公安分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决定对张元贵被刑事拘留13日给予赔偿。张元贵认为,自己因被错误拘留来往河南、广州的路费和住宿费等,也应获赔偿,于是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局在复议中,维持了海珠公安分局的决定。张元贵仍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做出赔偿决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认为,张元贵所支出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等,是为申请国家赔偿而必须支付的费用,也属赔偿范围,这些直接费用共计415元应由海珠公安区分局赔偿。而至于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其他财产权赔偿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据悉,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条款,决定由义务机关照实赔付,这种决定在广州市而言,还是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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