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人或代办人可按规定要求向镇(街)设立的残疾人补贴受理窗口申请,或者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窗口办理: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时,本人或代办人可按规定要求向镇(街)设立的残疾人补贴受理窗口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网上办理: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且本人前12个月的月均经济收入低于当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对象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还应按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规定提交《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符合申请条件的,其受理时间从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之日起算(在领补贴对象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报告》,有效期为1年)。
依法纳入政府集中供养范围,符合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集中供养残疾人(不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下同),由各供养服务机构通过省管理系统代为提出申请事宜。
鼓励区民政局在残疾人新纳入低保、低收家庭范围后,由镇(街)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补贴资格初审。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镇(街)应当及时受理。
(二)逐级审核
1.受理和初审。镇(街)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时,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申请后,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全国或省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附件。
属广州市户籍申请的,应通过省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应对残疾人户籍及残疾人证核发属地情况(户籍所在地应与残疾人证核发属地一致,下同)、残疾类别、生活状况、已享受的社会救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属于残疾军人或伤残人民警察的必要时可以提请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核查。初审通过后在省系统内提交区残联进行审核。收到异地推送的本地户籍申请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办理结果按原渠道实时反馈至受理地。符合申请条件的按本地户籍申请规定办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注明理由。
属异地户籍申请的,应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系统或省系统推送至业务属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在收到业务属地的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电话等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2.审核。区残联自接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应对残疾人的残疾身份、残疾等级、残疾类别和残疾人证有效期限等残疾状况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在省系统内提交区民政部门审定。
3.审定。区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审定应对残疾人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等扶持政策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进行入户调查。
对经审核或审定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要在省系统内明确不予批准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据。镇(街)在收到不予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残疾人或代办人并说明理由。政府集中供养的残疾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初审后,报送同级残联审核、民政部门审定。
(三)信息公开
区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后要将补贴对象信息(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外),通过网络平台予以长期公开。镇(街)通过政务、村务和社区公开栏以及公共服务大厅,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本行政区域内享受补贴对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和发放起始月份等,公开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
对公开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区民政部门自接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残联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上述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于审定合格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由区财政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结合低保存折、社会保障卡、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等多种形式,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监护人的账户,资金摘要内容统一注明为“困残补贴+发放月份”或“重残补贴+发放月份”。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各供养服务机构由同级民政部门牵头,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按上述规定将补贴资金转账存入残疾人或监护人的账户。
各级供养服务机构由同级民政部门牵头,报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上款规定采取的社会化形式,转账存入残疾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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