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累积计算。
广州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重新就业,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可累积计算。
根据《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参保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累积计算。
温馨提示:
根据失业保险金由社保经办部门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计发的相关规定,当前,符合条件的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300元/月×90%=2070元/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规定还能同时享受个人无需缴费,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定期领取求职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另外,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领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3倍,即当前可申领标准为6210元。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可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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