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以及照片。
(一)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证明材料
1、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具体办事材料请咨询户口所在地或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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