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来穗局牵头起草了《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经市政府同意,于2021年4月7日至5月6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1年4月7日至5月6日(30天)。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为确保所提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的来穗人员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一)信函: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147-1二楼,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服务促进处“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政策”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jfxd2021@126.com。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来穗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有在本市办理(申办或签注)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并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
本规定所称来穗人员,是指非本市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内地居民。
本规定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参加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来穗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持有在本市办理且在有效期内《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进行积分,并对积分申请、调整、使用等进行服务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个人自愿、属地申办、统分结合、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积分制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体育、医保、城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团委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
各镇(街)应当设立积分制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等工作。
第六条 积分制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依托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确定积分等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评分、查询等“一网式”服务。
各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资源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与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共享。
第七条 市、区、镇(街)应当将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并配备工作人员和设备,相关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积分制的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部分,具体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根据统分结合原则,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权益和公共服务在积分指标体系内运用不同指标。
第九条 积分指标体系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
积分指标体系调整方案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人积分达到相应分值后,可享受以下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申请广州市居民户口; (二)按规定为随迁子女申请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学位; (三)按规定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登录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有效的身份证件、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及其它本人积分材料,提出积分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广州市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或持《广东省居住证》前往居住地积分制受理窗口查询本人积分情况。如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向居住地积分制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积分制受理窗口对积分材料进行初审。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确定。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对积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积分自动失效:(一)申请人已取得本市户籍的;(二)申请人死亡的;(三)申请人持有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功能中止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居住证》功能恢复的,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个人积分分值有异议的,可向原积分制受理窗口申请审核,由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申请人对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和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申请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行为依法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申请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规定,自该行为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予纳入积分制服务管理;处罚后再犯的,5年内不予纳入积分制服务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落实全程监督管理。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各部门通过积分为来穗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应当与本规定及实施细则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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