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居住地转移分值没有变化。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广州市其他行政区的,依然为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新旧分值对比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
旧分值表(2018年) | 新分值表(2021年) | |
合法稳定住所 | 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广州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广州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积分分值异议申诉
申请人对积分分值存在异议的,应在积分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积分制受理窗口提出申诉。积分制受理窗口负责收集、整理申请资料并提交给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材料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至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反馈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核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结果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广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积分核定】可获取广州积分核定申请入口、分值表、申报指南(时间/条件/流程/材料)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