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政策要求,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150元;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200元;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每平方米补贴500元;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等。具体奖补标准详见正文!
补贴标准与对象
一、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具体标准为:
(1)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1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改造为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三、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无证载面积的,以专业测绘机构确认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但给予补贴的建筑面积每个宅基地证依法不超过280平方米。
四、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五、为环卫工人、公共交通一线从业人员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3)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备注:
1、租赁住房项目中,新建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定合作企业投资建设的,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当共同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改建类及品质化提升类项目补贴对象是项目投资单位。
2、租赁住房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资金补贴:
(1)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书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中,提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品质化提升项目必须完工后方可申请;城中村品质化提升项目,应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住房租赁企业第三方代管的整租运营项目。
(2)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相关规定。
奖励标准与对象
一、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
二、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
三、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10万元/个给予奖励;
(2)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20万元/个给予奖励。
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应当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没有违规发行租金贷、消费贷等金融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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