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是一次性到账,而是分比例拨付补贴资金。如取得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施工手续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具体要求详见正文!
资金拨付时间: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1)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
(2)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施工手续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3)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小额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并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进度要求的,按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1)取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通知书》后,拨付70%的补贴资金;
(2)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
一、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具体标准为:
(1)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1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改造为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三、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无证载面积的,以专业测绘机构确认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但给予补贴的建筑面积每个宅基地证依法不超过280平方米。
四、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五、为环卫工人、公共交通一线从业人员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3)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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