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转出医院主诊医师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申请表》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等签字,医院医务(医保)部门联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并盖章;转出医院结算处凭《转院申请表》,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病人办理出院结算等。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符合出院或转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办理出院或转院时,应事先告知参保人或家属,做好病情解释,并在病程记录中注明。不得安排未达到出院或转院标准的参保人出院或转院。
2.住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注意:
1.参保人员未达到入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将其收入院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未达到出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其出院、导致其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重复住院的,参保人员不需再次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2.参保人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3.定点医疗机构为不符合转院条件参保人员办理转院的,参保人员转入医院未支付的起付标准由转出医院承担。
【异地转诊办理材料】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外转诊申请表》(下载空表)
【办理流程】
1.经广州市三级综合(甲等)或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建议转诊异地治疗,由相关专科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外转诊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报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继续在异地进行后续住院治疗或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备案地其他统筹区异地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由异地转诊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申请表》,其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报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注意: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转异地就医备案地以外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上一款,由当地三级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申请表》,其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地址】
该业务在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具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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