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还可获得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等。具体待遇标准要求详见正文!
根据《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待遇主要如下:
一、见义勇为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次性抚恤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100万元抚恤奖金;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酌情增加抚恤奖金。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见义勇为〔2013〕7号)第八条规定的伤残等级,颁发40万元至100万元抚恤奖金: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至100万元抚恤奖金;
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至80万元抚恤奖金;
3.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至60万元抚恤奖金。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构成重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20万元至40万元抚恤奖金;构成轻伤的,根据受伤程度轻重颁发20万元以下抚恤奖金。
(四)对未达到轻伤以上(含轻伤)标准,但是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被中央、省、市媒体报道,且社会影响较大的,视情况颁发1万元至10万元抚恤奖金。
二、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四、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不能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区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逐月发给其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优先推荐就业。
五、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申请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救助。
六、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七、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属于我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
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我市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残疾等情况而致孤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孤儿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残疾等情况而致孤或者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家庭成员,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可以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烈士遗属享受相应抚恤优待。
八、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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