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0月29日, 广州市水务局发布《广州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办法》,明确原水输送管道(渠洞)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出厂总管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等。
广州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公共供水设施安全,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根据《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的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供水设施,是指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和向农村地区延伸的公共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出厂总管,是指从自来水水厂出厂后未进行分流的输水干管。
第三条 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属于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所属公共供水设施以及跨区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外)的划定工作,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条 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单位划定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控制线,并征求港航、海事等有关部门意见。供水单位应当提供公共供水设施的平面位置、走向、主要控制点标高等资料。
第五条 自来水水厂的取水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当将吸水口外轮廓边缘线最突出位置上游200米至下游200米的河段划定为水域安全保护范围,将吸水口一侧相应水域保护范围边界线向陆域纵深50米的陆域划定为陆域安全保护范围。
自来水水厂的取水设施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应当将水库正常水位线以内的区域划定为水域安全保护范围,将水库周边第一重山山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划定为陆域安全保护范围。
第六条 原水输送管道(渠洞)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下列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一)直径2000毫米以上(含2000毫米)的原水输送管道(渠洞)及其附属设施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5米以内的区域;
(二)直径2000毫米以下的原水输送管道(渠洞)及其附属设施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3米以内的区域。
直径2000毫米以上(含2000毫米)的原水输送管道(渠洞)及其附属设施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5米以内的区域已有建(构)筑物的,其安全保护范围按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3米以内的区域划定。
第七条 出厂总管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一)出厂总管及其附属设施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3米以内的区域;
(二)出厂总管及其附属设施边缘垂直方向上下各1米以内的区域。
第八条 穿越前航道、后航道、西航道、黄埔航道、官洲水道、仑头水道、流溪河、白坭河、增江河、西福河、南岗河、蕉门水道、上横沥水道、下横沥水道、小虎沥、西樵水道、骝岗水道、榄核河、潭洲沥、市桥水道、沙湾水道、紫坭河、三枝香水道、大石水道的公共供水管道应当按下列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一)直径2000毫米以上(含2000毫米)的公共供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20米的水道范围;
(二)直径1000毫米以上不足2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公共供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10米的水道范围;
(三)直径300毫米以上不足1000毫米(含300毫米)的公共供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两侧各3米的水道范围。
地铁建设因地质勘探等工作需要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供水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批准施工但可能影响公共供水管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前三个工作日会同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航道建设维护工作不得损坏公共供水设施。
第九条 取水供水泵站和自来水水厂用地红线水平方向周围3米以内的区域禁止种植深根树木和建造建(构)筑物。
第十条 进入综合管廊的公共供水设施按照《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 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位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供水设施按照《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