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和《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办综〔2019〕28号),广州市参加了全国竞争性评审并取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格。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和调动作用,合理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结合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的规定,欢迎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2019年11月26日-12月5日。
二、公众获取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liuhao@gzcc.gov.cn)、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15楼租赁所,邮编:510030)、传真(020-83189350)等形式反馈。
四、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联系电话:020-83189350。
特此公告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6日
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快建设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推广与应用“阳光租房”平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资金奖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项目及房源奖补为一次性奖补,相同项目不作重复奖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中央、省、市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编制奖补资金预算方案,制定年度奖补计划,办理资金奖补审批,组织奖补资金使用、监管、考核及绩效评价。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资金奖补项目的受理和初审。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监督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奖补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具体奖补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情况以及每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参考造价适时调整。
第二章奖补标准与对象
第八条 奖补类型标准与对象
(一)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7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二)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建设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7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建设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三)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改造为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四)属于城中村租赁住房规模化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五)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六)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为城市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2.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3.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七)完善提升“阳光租房”平台功能的项目,具体补贴标准以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评审结果为准;
(八)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的,按照150元/间给予奖励;
(九)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按150元/宗给予奖励;
2.中介机构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按150元/宗给予奖励。
(十)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10万元/个给予奖励;
2.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20万元/个给予奖励。
第(一)至(六)项规定的补贴项目中,新建类项目补贴对象为产权人和投资人;改建类及品质化提升类项目补贴对象为投资人。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奖补:
1.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奖补对象,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7号)的相关规定;
2.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补贴对象,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00平方米以下或100万元以内的房建工程取得《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或区住建部门出具的同意纳入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书的项目;其中,适用第(四)项关于城中村改造的项目,还应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机构进行统一改造、施行集中化、规模化经营的租赁住房;
3. 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第(八)项实施奖励的,住房租赁企业纳入“阳光租房”平台的租赁住房房源应当不低于30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4.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的奖励标准,适用于2019年1月1日后办理的租期在一年(含)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提前解除合同的,在原合同期内不再予以奖补;
5. 本办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包括企业自有住房平台和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
社会住房信息平台进行平台互联,应满足如下条件:
(1)平台已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
(2)平台已取得政府管理部门的职业资质备案;
(3)平台未曾在广州市从事租金贷、消费贷或相关金融服务或发行相关产品。
具体审批程序见附件。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奖补:
1. 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2.房源未录入“ 阳光租房”平台或不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
3. 未在事先承诺、协议约定中设置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 年、不得以租代售、控制租金涨幅等持续运营条件;
4.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
5.产权不明晰、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的住房;
6.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户型、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两倍的租赁住房;
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8.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第三章 重大奖补项目的遴选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实行审查遴选机制:
(一)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二)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三)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
(四)城中村租赁住房及闲置住房规模化品质化提升项目;
遴选项目数量根据每年的财政奖补预算、奖补标准来确定。
第十二条遴选标准:
(一)项目可促进住房租赁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二)项目的建设或改造方案在行业居于领先地位;
(三)项目的租金水平与租赁市场发展相适应;
(四)项目一次性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2个月;
(五)项目的服务对象符合租赁市场的需求。
具体评分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遴选小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遴选工作,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遴选。遴选小组由住建、规划资源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遴选程序
遴选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所申请的项目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确认申请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不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不再提交遴选小组;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后提交遴选小组。
(二)召开遴选会。遴选小组成员分别对每个项目的申请条件逐一进行衡量、比较、综合分析,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遴选标准对参选项目进行打分。
(三)确定评选结果。根据每年的财政奖补预算、奖补标准确定遴选项目数量,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评选结果。
第十五条公示
遴选的项目初步入选名单应当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成立异议处理领导小组,做好异议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异议人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
异议处理领导小组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对象重新进行审核,确定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奖补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确定入选名单
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成立的,按照规定确定最终的入选名单,核发《遴选项目入选通知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六)项规定的项目类型的奖补资金按进度分批拨付;(七)至(十)项规定的项目类型的奖补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
第十九条申请资料及拨付比例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补贴的申请资料及拨付比例:
1.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遴选项目入选通知书》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
2.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施工手续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3.提交《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小额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并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新建、改造类建设项目补贴的申请资料和拨付比例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品质化提升类项目补贴的申请资料和拨付比例:
1.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遴选项目入选通知书》后拨付70%的补贴资金;
2.将项目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后拨付30%的补贴资金。
本办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品质化提升类项目补贴的申请资料和拨付比例参照本条第(二)项执行。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奖补资金核拨全过程实施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定期通报奖补资金拨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奖补资金的计划分配、资金到位率、支出结构合理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制度;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和拨付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规情况的,应责令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相关规定对市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接受住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项目因故中止的,应当主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中止情况,并将已领取的奖补资金全额退还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奖补资金专管账户。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采取虚假申明或承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奖补资金或隐瞒项目中止情况拒不退回奖补资金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下达《奖补资金缴回通知》,通知应当载明缴回的原因、方式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5日内,将全部奖补资金如数缴回。逾期不缴回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记录纳入信用体系监管,并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承担公共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所称“奖补”分为对项目的补贴和对”阳光租房”平台推广行为的奖励。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所称”阳光租房”平台是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企业自有住房平台”是指租赁经营机构通过自主开发实现房源展现及成交的互联网公众平台;“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是指从事第三方居间服务的运营平台或兼有居间服务的企业自有住房租赁服务平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所称“闲置住房”是指申请资料递交时处于空置的住房。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审批程序
附件
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审批程序
一、 补贴类
(一)申请资料
1.利用集体土地、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及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利用集体土地、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提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纳入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书。
2.城中村租赁住房规模化品质化提升、闲置住房品质化提升项目,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城中村租赁住房或闲置住房规模化品质化提升方案
3.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为城市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的,分以下两种情形提交资料:
(1)新建类、改造类项目,参照第1条的相关规定;
(2)品质化提升类项目,参照第2条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及审核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完成申请,项目实行两级审核机制。
1.申请。申请人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按项目申请补贴资金,零散项目可合并申请,同时提供补贴资金收款账户。
2.受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个工作日内在“阳光租房”平台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初审。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原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跨区项目直接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4. 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5. 遴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定期组织专家对复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为城市提供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的项目除外)
6.公示。奖补资金的审核及遴选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7.通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向申请人发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资金发放通知书》信息。
8. 支付。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收款账户。
二、 奖励类
(一)申请资料
1.住房租赁企业房源录入“阳光租房”平台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统计表。
每年6月1日-11月25日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后,于12月15日前拨付完毕。
2.“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备案主体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阳光租房”平台合同备案情况表。
2019年1月1日后《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且未注销的合同备案的,于2019年11月30日前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注册账号申请奖励资金;《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实施后办理合同备案的,每年6月1日-11月25日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后,于12月15日前拨付完毕。
3.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3)平台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证明;
(4)职业资质备案证明;
(5)平台互联完成证明。
(二)申请及审核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完成申请,项目实行两级审核机制。(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和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不实行两级审核机制)
1.申请。申请人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按项目申请补贴资金,零散项目可合并申请,同时提供补贴资金收款账户。
2.受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个工作日内在“阳光租房”平台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初审。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原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跨区项目直接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4. 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5.公示。奖补资金的审核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及“阳光租房”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审批期限。
6.通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向申请人发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财政奖补资金发放通知书》信息。
7. 支付。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收款账户。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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