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州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按照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标准。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四)参保人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验检查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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