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2年广州越秀区积分制服务管理(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共有18个,具体地址、电话、办公时间请看正文。
越秀区积分制服务(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一览表
序号 | 受理点名称 | 咨询电话 | 地址 | 办公时间 |
1 | 洪桥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3564536- 629 | 广州市越秀区洪桥街27号二楼8号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2 | 北京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31058897 | 广州市越秀区惠福东路482号首层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3 | 六榕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3191482 | 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109-1号三楼 6号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4 | 流花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6234791 | 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一街8号首层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5 | 光塔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1904763 | 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云台里26号首层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6 | 人民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1092878 | 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257号首层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7 | 东山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7399807 | 广州市越秀区五羊新城寺右北二 街26号之一二楼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8 | 农林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7608761 | 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64号首层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9 | 梅花村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7347525 | 广州市越秀区梅花路21号首层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10 | 黄花岗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37618852 | 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35号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11 | 华乐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3499493 | 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49号二楼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12 | 建设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3766091 | 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18号首层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13 | 大塘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3350595 | 广州市越秀区秉政街17号首层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14 | 珠光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3187432 | 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54号首层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15 | 大东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3701607 | 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东仁新街8号首层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16 | 白云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3884653 | 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66-168号首层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17 | 登峰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83494189 | 广州市越秀区童心路5号之一二楼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18 | 矿泉街道综合保障中心 | 020-36379957 | 广州市越秀区沙涌南洪荫街13号一楼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 | 星期一至星期五 09:00-12:00,13:00-17:00 |
分制受理窗口及相关部门依托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确定积分等积分制服务管理工作,实行网上申请、审核、评分、查询等“一网式”服务。
各相关部门的有关信息资源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共享的有关规定,与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共享。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行为依法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申请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在其提出具体服务事项申请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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