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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8-07-31 17:57【我要纠错】

【导语】:《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7月31日至8月12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告

  为加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市府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46号文有效期将于今年届满。为进一步加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办结合46号文实施情况和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征求意见稿)》)。该《通知(征求意见稿)》于7月31日至8月12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征期间,市民群众可登录网站http://www.gzcc.gov.cn/查阅《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市住房保障办反映意见和建议(邮寄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市住房保障办综合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gzszbbgz@163.com;传真:83191642)。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扩大户籍家庭住房保障覆盖面,使改革开放成果惠及更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线准入限额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限额调整至33300元/年,同步调整家庭资产限额,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支持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补贴标准调整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并将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的区域补贴系数调整至1.2。住房租赁补贴各项构成及系数标准见附件2,计算公式为:

  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

  自本通知印发的次月起,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照本通知标准计发租赁补贴。

  三、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标准

  对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缴交比例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0%—70%。具体缴交标准见附件3,计算公式为:

  租金缴交额=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各收入档次缴交系数。

  如家庭租金支出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租金按15%封顶。

  自本通知印发的次月起,按规定免交租金和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保障对象继续执行原租金,其余正在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本通知标准计收租金。

  四、完善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9号文第四十二条第(二)项6个月过渡期租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过渡期内的租金超出核定的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15%的,按15%封顶计租。过渡期满,根据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情况分类处理:

  (一)承租人家庭确有住房困难难以退出、且收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并按以下标准计收租金:

  1.家庭可支配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准入限额1.5倍以内的,承租人可以自由选择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或者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20%计租。

  家庭可支配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准入限额1.5倍至3倍以内的,按照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租。

  2.合同实行每两年一签。合同期满应当腾退所租住房。确实无法腾退的,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户籍家庭期满审查有关规定进行核查,核查后按规定调整租金或腾退所租住房。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在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准入限额3倍以上的,在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三)因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而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在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46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从化、增城区域系数的通知》(穗建规字〔2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及资产净值限额

  2.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3.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附件1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可支配收入及资产净值限额

1

  备注: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户用于最终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计算公式: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 – 一次性补发的补助或补贴。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具体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补发的补助或补贴”是指有证明属于申请人或保障对象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所有补发的补助或补贴性收入。

  附件2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补贴系数×区域补贴系数,其中:

  一、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含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

  二、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户按实际人数计算。

  三、补贴标准:根据实施保障建筑面积按每月30元/平方米补贴。

  四、收入补贴系数:

  (一)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持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优抚对象,补贴系数为1.3;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17100元的,补贴系数为0.9;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7100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的,补贴系数为0.7;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35321元的,补贴系数为0.5。

  (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35321元、低于或等于39960元的,补贴系数为0.4。

  五、区域补贴系数:

  (一)户籍地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2;

  (二)户籍地为白云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1.0;

  (三)户籍地为黄埔、南沙、番禺、花都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9;

  (四)户籍地为增城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7;

  (五)户籍地为从化区的保障对象,补贴系数为0.6。

  附件3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11400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1。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1400元、低于或等于17100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2。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7100元、低于或等于20663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3。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0663元、低于或等于24795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4。

  五、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4795元、低于或等于29434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5。

  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29434元、低于或等于35321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6。

  七、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35321元、低于或等于39960元,缴交标准为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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