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中的积分加分指标包括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能力、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七个部分。
▶加分指标
由文化程度、技术能力、创新能力、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服务行业、社会服务和公益、纳税情况、表彰奖项七个部分组成。
▶加分指标内容及分值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备注 |
加分指标
加分指标 | 1 | 文化程度 | 1. 本科及以上学历(30分); 2. 专科(含高职)(20分); 3. 高中(含中职)(10分)。 |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
2 | 技术能力 | 1. 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0分); 2. 初级职称、职业资格为高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三级(10分); 3. 职业资格中级、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四级(5分); 4. 正在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5分)。 | 职业资格包括职业技能等级,是指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国家职业资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
3 | 创新能力 | 1. 近5年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且授权时的地址为广州市辖区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2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0分。 属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专利按1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2. 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专利授权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生变更的,不予积分;专利地址变更到非广州市辖区内的,不予积分。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
4 |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行业 | 1. 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10分); 2. 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分)。工作每满1年再加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20分。 | ||
5 | 社会服务和公益 | 1. 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2. 近5年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计2分)。1年内计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 ||
加分指标 | 6 | 纳税情况 | 1. 对普通劳动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3万元(含1万元,不含3万元)(4分);3万—6万元(含3万元,不含6万元)(8分);6万元以上(含6万元)(12分)。 (2)近3个纳税年度连续每1年均在广州市申报缴纳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分)。 (3)近1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含清缴税款)(2分)。 2. 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3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纳税: (1)5万—10万元(含5万元,不含10万元)(4分); (2)10万—20万元(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8分); (3)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12分)。 | 1. 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对同时满足1和2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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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表彰奖项 | 1. 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 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分); 3. 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 4. 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分)。 5.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30分)。 6. 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获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获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1分)。 | 1. 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 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3. 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5—6)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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