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这个胎儿可不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母亲怀孕的时候,胎儿就遭受了人身伤害,那么出生后,孩子可不可以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来维权?
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这个胎儿可不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母亲怀孕的时候,胎儿就遭受了人身伤害,那么出生后,孩子可不可以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来维权?这些情况在过去的民事立法中是找不到根据的,从而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缺乏相应的依据,造成法律对胎儿权利保护不足的后果。
昨日下午,全国政协委员在驻地围绕民法总则草案进行分组讨论,针对草案四审稿中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等规定展开热议。
胎儿有没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第十五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热议话题
民俗习惯也体现遗腹子有继承权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指出,过去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胎儿没有出生,自然没有民事权利。在《继承法》中规定了应当为胎儿留一定的份额,但胎儿是不能接受赠与的,那么现在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赋予了胎儿可以享受继承和接受赠与的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侯欣一认为,赋予遗腹子继承权有利于保护胎儿的权利,更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宣扬。在中国传统民俗习惯中,一直体现着遗腹子具有继承权的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都是按虚岁计算自己的年龄,说明大家已经把自己在母体里的时间算作是自己生命的一部分,在潜意识中认可人的生命在母亲的孕育过程中就已经存在。
典型案例
男子抢救无效死亡
遗腹子打官司获赔
“80后”梅州小伙阿祺和“90后”河源姑娘阿芬同居生活了两年,阿芬发现自己怀孕了。2012年4月11日开始,阿祺突然觉得四肢无力,在家休息了几天不见好转,到医院经50分钟抢救,阿祺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阿祺去世后,其家属将就诊医院告上当地法院,要求承担责任。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阿祺父母54.98万元,包含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赔偿项目。阿祺死亡的消息传到公司后,公司送来了慰问金及员工捐款6万余元。
医院和阿芬及阿祺的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若阿芬愿意将其腹中胎儿娩出,于分娩后6个月,在双方共同参与下进行亲子鉴定,若证实阿芬所生胎儿确系阿祺子女,则医院另行支付抚养费8.3万元给确定的小孩监护人。
2012年11月9日,阿祺和阿芬的爱情结晶小雨出生了。阿芬以小雨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小雨的爷爷、奶奶告上法庭。经亲子鉴定,阿祺与小雨存在亲子关系。经调解,医院依照之前的协议另行补偿8.3万元给阿芬。
法官说法
胎儿法定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曾园芳说,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但《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虽然没有权利能力,但其法定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及父母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故本案中的小孩与他的祖父母同样享有对其亡父遗产的继承权。
妻已怀孕夫遭车祸致残
肇事者要赔胎儿抚养费
2012年3月15日14时20分,河南男子孙某辉驾驶一货车,从广州市萝岗区(现黄埔区)宏远路8号对出路面掉头时,与骑着摩托车的林先生发生碰撞。林先生右侧8条肋骨骨折、内脏挫裂伤,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辉与林先生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林先生一家住在广州市萝岗,事发前经营一家日用品店,妻子小冰已怀有身孕。事故发生后,小冰代丈夫起诉,向肇事司机孙某辉以及保险公司索赔,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同时为还未出生的孩子索要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6万余元。
2012年10月6日,案件还没审结,小冰成功分娩,女婴林林出生。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林林虽然出生在车祸之后,但事故发生时已是活体胎儿,且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已出生,故请求林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理,遂判决孙某辉支付抚养费3.6万多元。
法官说法
给未出生胎儿“期待利益”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罗法官介绍,根据侵权责任纠纷中的审判实践,受害人的损失一般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界点。现行立法体例并不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胎儿仅为母体的一部分。但实际上,我国法律为保护胎儿将来出生后的利益,也设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如《继承法》对胎儿特留份额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官表示,尽管胎儿因未出生而不应享有包括继承权在内的所有民事权利,但实际上,未出生的胎儿享有一份与其假设出生后所应享有份额同等大小的继承财产,无论是在法律还是道德方面都是合理的。法律不能仅因胎儿未出生便“剥夺”其继承利益,胎儿享有的继承财产的期待利益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判例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支持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生的活体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胎儿将成为婴儿的权利保障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观点
生命权、健康权都得等出生后才有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杰臻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胎儿继承权问题,实际上保持了与《继承法》以往对胎儿继承份额保留的规定,并新增了胎儿接受赠与的权利。
但是,草案中的条款只规定了赠与和继承的权利能力,没有给予胎儿更多的民事权利能力,那就意味着,生命权、健康权等其他权利要在胎儿出生后才会有。比如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导致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即使将来出生,仍然没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出生后因环境污染受侵害,才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