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支取个人医保账户资金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流程?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事项:名称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确认
服务对象: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死亡;
2. 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
3. 外国人退休前离境回国;
4.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法办理医保个账余额转出手续。
办理程序:
1.参保人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且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申办人携有关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经确认后,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支取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通知单》。
3.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取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通知单》以及参保人(被支取人)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存折到对应的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制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凭密码支取账户余额(参保人死亡的,同时办理个人账户的注销手续)。
所需材料: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继承人申请支取其个人账户余额并核销个人账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a)明确死亡参保人员继承人信息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b)继承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委托申办的,需提供继承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
(2)退休前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个人书面申请原件;
b)记录“移民”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离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前往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c)申请注销个人账户的,需在个人书面申请中注明;
d)委托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和其他资料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
(3)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外国人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单位证明或者个人书面申请原件;
b)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c)申请注销个人账户的,需在单位证明或者个人书面申请中注明;
d)委托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单位证明或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其他资料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
(4)不能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个人账户余额的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单位证明(离职证明或调令)或个人书面申请;
b)参保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以下材料之一:
i.转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及复印件;
ii.转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直接邮寄给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的,可由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已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正式转出的证明材料(可将医保信息系统记录的转出信息打印作为证明材料);
iii.养老金一次性支取凭证(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申请注销个人账户的,需在单位证明或者个人书面申请中注明;
e)委托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单位证明或个人书面申请原件、其他资料复印件,原件验后退还。
咨询电话(接听时间为对外服务时间,值班服务时间除外)
市医保局越秀分局87690837
市医保局海珠分局34061985
市医保局荔湾分局81408279
市医保局天河分局85584305
市医保局白云分局86435067
市医保局黄埔分局82394583
市医保局南沙分局34689079
市医保局萝岗分局82027225
番禺区医保办84693873
从化区医保中心87925000
增城区医保中心82642016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分局(两区两市医保经办机构)
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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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申办资料完整且确认通过的,即时办理
网上办理方式:系统名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
资料转递途径:申办人上传资料→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分局进行资料预审核→携带资料现场办理
办理期限:4个工作日(预审核期限)
备注1.属参保人员死亡、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退休前出境定居、外国人退休前离境回国四种情形之一的,需先在所属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及征收机构办理减员及停保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确认业务。
2.如果参保人员存在未办结的零星医疗费报销、医保退费、个人账户注资及补注资等业务,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应待上述业务办结后再申请办理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确认业务。
3.如果参保人员存在多领取个人账户待遇情况的,须先退回或者由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扣回多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后方可办理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确认业务。
4.参保人员死亡后,继承人支取其个人账户余额时,需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退休前出境定居或者外国人办理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参保人员,可依其申请注销其个人账户;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不能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出手续的,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注销其个人账户。
5.本业务可委托申办,如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需委托他人到银行代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的,由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6.通过网办系统办理该事项只能进行资料预审核,后续流程需现场办理。
所需表格:无需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