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试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全文如下: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试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部署全面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穗建房产〔2017〕1616号)有关规定,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真实与安全,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就我市试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购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全面试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交易资金监管,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机构要切实组织开展好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二、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在贷款业务窗口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后,通过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交易资金监管户划转监管资金。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
四、有关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交易资金监管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业务,切实做好资金监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五、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2017年11月1日起新受理的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贷款案件首次录入保存的日期为准)案件,不低于其购房交易资金首付款的90%的金额须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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