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实际情况,将所需的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编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资金应按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
第九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资金的申请由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经上级业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按规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知识产权局的网站公示。
第十条 留学人员资助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年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绩效评估。
留学人员短期活动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项目执行绩效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助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滞留、挪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已获得原《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市政府令10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中规定的安家资助类补助的留学人员,不能再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安家补助费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200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