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项资助资金的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安家补助费
1. 申报条件
2012年10月1日后首次回国且在广州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广州创办企业,并已在穗购房或租房居住,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的;
(2)在海外曾从事博士后研究的;
(3)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并且在本专业领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验的;
(4)经认定为特别优秀且为我市急需的海外人才。
2. 申请材料
(1)《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
(2)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博士后研究证明、海外工作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3)购房或租房证明材料;
(4)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广州市留学人员安家补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6)留学人员接受安家补助费的银行帐号;
(7)留学人员个人身份证件材料。
安家补助费分3年申请拨付,逐年通过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的“留学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gzscse.gov.cn)”提交申请;第2年、第3年申请时,申请人需再次更新提交上述(1)、(3)、(4)、(5)等4项材料;若申请人已更换工作单位,需提交与新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网上审批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并核对原件。
3. 资助标准
安家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10万元,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第一年拨付2万元资助,第二年拨付3万元资助,第三年拨付5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