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达到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领取条件
企业职工: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的女职工和从未在企业参保,仅以个体工商户雇主、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城乡居民: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政府补贴;缴费至65周岁仍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广州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政府补贴;也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代缴个人缴费费用和政府补贴。
(三)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2012年8月广州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已年满60周岁,申领待遇前没有缴费的,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按月发放;有缴费的,可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按月发放。
(五)2012年8月时已年满45周岁,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没有逐年缴费的,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
企业职工:
1、户口簿,境外人员无需提供;
2、有效身份证明,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市民卡、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
3、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4、为保障个人权益,原持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人员还需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5、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原固定工还需提供已审核生效的《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
6、军转干部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
城乡居民:
1. 填写《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参保人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参保人本人在广州市开设的活期类银行结算存折或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卡资料或已经开通金融账户的社保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本人原缴费账号领取养老待遇的,可以不提供;
4.属于五保对象、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低收入困难人员,请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的原件。
温馨提示:具体材料以实际办理为准!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在其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并确认当月扣款成功,再为职工到对应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广州市户籍的社会失业人员向其户籍所属区退管部门申请。
3.非广州市户籍的社会失业人员可向任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
4.城乡居民需要前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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