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基本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普通合伙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特殊合伙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 1
- 申请人下载各表格、准备申报材料,报送材料到司法局(如果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是区、县级市司法局,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须先报区、县级市司法局审批)。
- 2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司法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 3
- 司法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 4
- 司法局将相关申报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和审查意见,整理上报省司法厅。
- 5
- 省司法厅对受理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周三上午8点半-12点,下午14点-17点半
地 址:越秀区连新路11号
联系电话:020-8310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