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学校教职工应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的法规。
学校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
学校应按照新课程标准开足开齐实验课,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学校应按课程计划开设音乐课、美术课,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其他学科应发挥各自的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学校应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树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校园绿化、美观、整洁、有序,校园文化环境注重教育性、科学性、有特色,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每年举办全校综合性运动会、学校艺术节。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社区服务、志愿活动、公益劳动等综合实践活动。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合理安排并保证学生课外活动时间。充分利用青少年宫、科学馆(中心)、文化馆(站)、图书馆(室)、体育馆(场)等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和文化体育文娱活动。建有学生综合实践基地的地区的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每学年组织相对固定的年级段学生,集中一段时间(小学1-3天,初中3-5天)到学生综合实践基地开展学工、学农、生命安全教育、节能环保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及校外活动应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重视加强信息技术的教育和应用,全面推进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学校管理方式。
第三十条 学校应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
学校应成立家长委员会,指导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促进学校与家庭的沟通。
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家长学校举办形式并积极发挥其作用,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意识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 每个教学班应配备班主任。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班集体活动;指导加强班级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班集体氛围;组织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班主任要关注每位学生的全面发展,了解和熟悉每位学生的特点和潜能,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班主任要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任课教师也要主动配合班主任,形成有效教育合力。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主动保持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的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与家长、社区沟通情况。学校应建立和完善班主任家访制度,班主任每学年到每个学生家庭访问应不少于1次。
学校应定期组织班主任学习培训和开展班主任工作交流,提高班主任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建立和完善班主任津贴制度和奖励制度,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核制度,以课程标准、《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依据,对学生在校期间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校本研修制度,健全学科组教研制度、年级组集体备课以及教师之间互相听课、评课制度。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推广科研教研成果。主动开展校本研修活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重视校本课程开发,促进学校特色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健全师生、家长投诉和申诉受理、处理机制。教师、学生本人或家长可以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教师、学生本人或家长认为评价结果不公正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中的“以上”、“不少于”均包括本数(级),“以下”“低于”均不包括本数(级)。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