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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攻略
2012-06-13 15:55【我要纠错】

  一、办事对象:个人

  二、办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271号)第二条;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1998年12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六条;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52号)第四条。

  三、办事条件

  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广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2)

  四、办事程序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街道办事处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4、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确定救济数额,同时下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所需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失业证、结婚证、疾病诊断证明、在校证明、计生证明

  六、受理部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

  七、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越秀区民政局 83360388 吉祥路111号

  荔湾区民政局 81377350 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

  海珠区民政局 34073607 新港中路489号佳信花园C3栋首层

  天河区民政局 38622076 黄埔大道中256—259号恒安大厦

  白云区民政局 86388015 广园中路238号(区政府大楼1楼)

  黄埔区民政局 82378615 黄埔区大沙东333号

  萝岗区民政局 80222100 开发区志城大道303号管委会大楼405室

  南沙区民政局 84986339 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3号

  番禺区民政局 84693412 清河东路区行政办公中心东副楼楼

  花都区民政局 36897370 新华街公益路35号

  从化市民政局 87968508 街口街新城市广场区15—16栋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70 荔城街荔乡路民生街1号

  八、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00——17:30

  九、办理期限:30日内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备注

  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要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不动产的;

  (三)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四)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因吸毒、赌博造成生活困难的。

  2、低保对象的其他待遇

  (一)基本医疗救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村民,每月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报销门诊医疗费;

  (二)教育扶持。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子女考上大学本科的,一次性资助5000元,考上大专的,一次性资助3000元;考上高中、职业中学的,一次性支助1000元。免费就读高中、职业中学;

  (三)慈善超市实物救助。有开办慈善超市的区(县级市),低保对象可享受慈善超市的实物救助;

  (四)农村低保对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自负部分由政府资助;

  (五)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详见《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广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使用指南》;

  (六)部分消费性开支的减免。城镇低保对象租住市直管公房及各单位自管公房,月租金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计收,"双特困户"还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政策优惠;卫生清洁费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计收;水费按每吨0.7元的标准计收;数字电视维护费按半价计收;免收治安联防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电表一户一表改造的,免收电表费和其安装费;免收污水处理费;使用固话、宽带及小灵通,电信部门实行优惠;减免基本丧葬费。

  3、分类救济

  (一)对低保家庭中在小学、初中、高中或职业中等教育学校读书的学生,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救济;

  (二)对低保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救济;

  (三)对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救济;

  (四)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按低保标准的20%给予救济;

  (五)低保家庭中有残疾人,并通过了残疾人的等级评定,可以领取“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12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60元;

  (六)对用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城镇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退休金扣除650元,作为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退休金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

  (七)对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人员,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其劳动收入扣除680元,作为就业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劳动收入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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