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销货退回情况下,开具发票的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方法:
(一)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处理办法视以下情况而定:
1.购货方发票未入账、销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则必须收回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2.购货方发票未入账、销货方发票已入账的,则必须收回原发票,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冲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粘贴在红字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4.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账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5.销货方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上述第1、2点除外)、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并作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办事部门:广州市国税局 >>广州国税局地址电话汇总表(含各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