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单位名称 | 民政局 |
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 |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离婚; 2.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3.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不属于下列情形: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一方户口所在地在越秀区。 |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集体户口卡还须提供有户口地址的户口首页) 2.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及由团级以上政治处出具的离婚介绍信; 3.本人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一式三份); 5.当事人各提交两张一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红底照片。 |
业务办理的程序 |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3.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业务受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 点击查询: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业务办结的时限 | 即时办理 |
收费标准 | 人民币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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