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广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实施户政业务“一网办”,广州市民只要到市内任何一个区的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即可办理相关户政业务。这意味着,穗居民办理户政业务不再限于户籍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
业务名称 | 出生婴儿登记入户 |
单位名称 | 市公安局及分局 |
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 |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所生的婴儿,均应到其有居住条件的生父或生母户口所在地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本市居民或本市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婚后所生的婴儿; 2、父亲是本市居民,母亲户口在外地,婚后于1998年 7月22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婴儿; 3、父亲为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经部队同意随军的婚后所生婴儿。 |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 申办出生登记需出具的证明材料(属证件材料的,要提供原件及A4纸单面复印件): 1、《出生医学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如准生证由外省计生部门签发的,需先到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并出具入户证明; 2、 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入集体户的,还需提供集体户首页和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3、婴儿与户主属非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户主同意入户书面报告、户主的身份证。 4、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随父报出生的需提供父亲部队的《随军报告表》、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和部队的入户证明及部队集体户首页;如父亲是现役军人,母亲是市外户口的,提供父亲的军官证、父亲部队的随军报告表、部队的入户证明和集体户首页、母亲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如母亲是现役军人,父亲是市外户口的,提供母亲的军官证、母亲所属部队的入户证明和集体户首页、父亲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5、如属境外出生的婴儿,还需提供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入户通知书》、出生证(须同时提供国内公证部门办理翻译公证)。 6、母亲为本市户口,计划外出生的婴儿,须提供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证明、处罚单据,父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已婚人员)、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入户申请表(街道计生办或单位加意见后盖章),带上述证件原件,附A4单面复印件交办证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办理入户。(计划外出生的婴儿母亲户口在外地的,先随母入户后再凭以上材料申请子女随父来市入户); 7、父亲是驻穗机构人员、侨汇购房入户人员所生的婴儿不能直接随父报出生入户,须随母办理报出生手续。 8、市外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须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先到入户地所属区妇幼保健院登记并盖章。 |
业务办理的程序 | 凡符合条件需办理婴儿入户登记的,带齐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证件另提供A4纸单面复印件)到市内任一派出所(指未设立办证中心的)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登记入户手续,随来随办(办理计划外出生婴儿报出生手续除外)。 |
业务受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 点击查看:全市各综合办证厅电话地址 |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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