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时,为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暂行办法》明确待遇衔接政策。具体政策内容详见正文!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时,为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享受,《暂行办法》明确以下待遇衔接政策:
一是已连续2年(含)以上参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补缴基本医保费,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
二是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市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拓展:
《暂行办法》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时,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是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有两种情况:
1.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2.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