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8月1日起,广州医保新就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对于市民最为关心的医保资金提现问题,市医保局回应,医保个人账户并非任意支取,须符合四种情形。
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确认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 ||
事项名称 | 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确认 | |
服务对象 | 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
办理条件 | 1.参保人员死亡; 2.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境定居; 3.外国人退休前离境回国; 4.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法办理医保个账余额转出手续。 | |
办理程序 | 1.参保人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且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申办人携有关资料到广州市医疗保险二级经办机构办理。 2.经确认后,广州市医疗保险二级经办机构出具《支取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通知单》。 3.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取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通知单》以及参保人(被支取人)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存折到对应的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制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凭密码支取账户余额(参保人死亡的,同时办理个人账户的注销手续)。 | |
所需材料 | (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继承人申请支取其个人账户余额并注销其个人账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a)明确死亡参保人员其继承人信息的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b)继承人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c)委托申办的,需提供继承人出具的委托书、继承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多个继承人的,其中一人带齐所有人的资料到场申办即可,无需相互委托。) 由单位经办人申办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委托书原件和其他资料复印件,其他资料原件验后退还。 (2)退休前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申请表》; b)公安机关出具的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前往港澳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c)申请注销个人账户的,需在《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申请表》中注明; d)委托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参保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由单位经办人申办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委托书、《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申请表》原件和其他资料复印件,其他资料原件验后退还。 (3)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外国人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单位证明或者《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申请表》; b)离境的相关证照(如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c)申请注销个人账户的,需在单位证明或者《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申请表》中注明; d)委托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参保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由单位经办人申办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委托书、单位证明或《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申请表》原件和其他资料复印件,其他资料原件验后退还。 (4)不能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个人账户余额的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支取本人个人账户余额,需提供以下资料: a)单位证明(离职证明或调令)或《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申请表》; b)参保人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保卡)原件; c)以下材料之一: i.转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及复印件; ii.转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直接邮寄给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的,可由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已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正式转出的证明材料(可将医保信息系统记录的转出信息打印作为证明材料); iii.养老金一次性支取凭证(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申请注销个人账户的,需在单位证明或者《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申请表》中注明; e)委托申办的,需提供参保人出具的委托书、参保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由单位经办人申办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以上资料,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收取委托书、单位证明或《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申请表》原件、其他资料复印件,其他资料原件验后退还。 | |
咨询电话 | 020-12345 | |
手工办理方式 | ||
受理部门 | 广州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 | |
受理地点 | 详见“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地址、咨询电话及服务时间” | |
受理时间 | 详见“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地址、咨询电话及服务时间” | |
资料转递途径 | 个人送资料→现场确认 | |
办理期限 | 申办资料完整且确认通过的,即时办理 | |
收费标准依据 | 不收费 | |
网上办理方式 | ||
系统名称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 | |
链接地址 | ||
资料转递途径 | 申办人上传资料→广州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进行资料预审核→携带资料现场办理 | |
办理期限 | 4个工作日(预审核期限) | |
备注 | 1.属参保人员死亡、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退休前出境定居、外国人退休前离境回国四种情形之一的,需先在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减员及停保手续后,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确认业务。 2.如果参保人员存在未办结的零星医疗费报销、医保退费、个人账户注资及补注资等业务,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应待上述业务办结后再申请办理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确认业务。 3.如果参保人员存在多领取个人账户待遇情况的,须先退回或者由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扣回多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后方可办理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确认业务。 4.参保人员死亡后,继承人支取其个人账户余额时,需同时注销其个人账户; 退休前出境定居或者外国人办理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参保人员,可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不能办理个人账户余额转出手续的,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5.本业务可委托申办,如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需委托他人到银行代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的,由参保人员或其继承人按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6.通过网办系统办理该事项只能进行资料预审核,后续流程需现场办理。 | |
所需表格 | 《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申请表》(如属参保人员死亡情形的,无需提供) | |
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