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该表格填写一式两份,在广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业务时使用;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护照等;
3、支付银行账户必须是失业人员本人在本市工、农、建、中行、农商行、邮储银行等开户的个人银行账户;
4、单位填写部分的“停保原因代码”处,填写后不得涂改;
5、若属于单位已失踪、注销,或有劳动争议可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的情况,无需单位盖章(单位填写部分可由个人代填);
6、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原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金,个人填写部分无需填写“失业登记日期”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单位填写部分无需单位盖章(单位填写部分可由个人代填);
7、个人填写部分的“支付方式”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在本市按月享受”,省内非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或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省外户籍人员只能选择“在本市按月享受”或“转回户籍地”,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其后失业的省外户籍人员可以选择“在本市按月享受”、“转回户籍地”或“一次性领取”,以上各类人员中属于2014年7月1日前失业的原农民合同制职工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
8、2014年7月1日时是否处于参保状态的认定:以2014年7月是否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判定标准,有缴费的,才可被认定为2014年7月1日时处于参保状态,未缴费的,视为2014年7月1日前已失业;
9、选择“转回户籍地”的可不用填写支付银行账户信息,需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手续(详情查阅《失业保险转移》宣传单张),办结后再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0、申请人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标准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所需资金从发放的个人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11、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见《失业保险待遇》宣传单张,可通过我市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获取,或登录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lm.net/sbjjzx/gzsb_new/cn/)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