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0.8.12
为广州50万未参保外来工量身定做的新医保政策,2009年起正式实施。个人无须缴费,单位月缴55元,外来工最快今年10月1日起就能享受最高29.5万元的住院、“门特”及“门慢”报销待遇,同时还能与职工医保一样享受每月300元封顶的普通门诊报销。
这意味着,广州160万外来工将有三种参保方式可选择:职工医保、灵就人员医保及外来工医保。
提醒:本文由广州本地宝网站(http://gz.bendibao.com/)整理,转载方请明确注明出处及链接,或者请完整保留该版权信息。更多精彩社保内容请进:广州社保频道
广州外来工医保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参保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按《通知》的规定,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
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1.2%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9年度为45.36元/月 人)。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按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2009社保年度为9.83元/月 人)。
(四)医疗待遇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从缴费的次月起按《通知》的相应规定享受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五)医疗待遇标准
1、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一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执行(职工标准的50%);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一级医院72%、二级医院68%、三级医院64%的比例支付(职工标准的80%)。
2、参保人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009社保年度年平均工资为45365元)的3.2倍(职工标准的80%,约为14.5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年度最高支付15万元。两项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29.5万元。
3、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5%、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六)有关规定
1、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征收、基金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等办法,统一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2、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3、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本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当统筹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缴费标准、医疗待遇标准的方式解决。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