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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居民医疗保险问题解答
2010-12-21 15:00【我要纠错】

  一、关于部分学校要求适当减少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申报资料的问题?

  答:《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社医[2008]7号)已规定的办理参保登记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办理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所必需的资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结合学校及大中专学生人群的特点,经充分调研后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优化经办程序。但目前学校办理参保仍应按规定提交所需资料,以免影响学生及时享受待遇。

  二、关于部分院校提出在社保信息系统办理学生参保登记时需录入项目太多,能否简便操作的问题?

  答:社保信息系统参保登记资料采集项目是根据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各类居民参保人员业务、系统管理及服务需要设定的。为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根据学校及大中专学生人群的特点,相关部门已开展对采集项目进行逐步梳理、简化及程序优化工作。在完成程序优化前,学校对部分不影响参保缴费的项目可暂按以下办法录入:学籍号统一录入“1234”;户口簿信息统一录入“1234_5”;邮政编码统一录入“123456”;手机号码统一录入“12345678”;家庭联系人统一录入“广州市”;家庭联系电话统一录入“12345678”;邮寄地址统一录入“广州市”。

  三、关于个别院校反映登陆社保信息系统居民医保采集网办理参保登记不顺畅的问题?

  答:近几月正值新生入学参保高峰期,短时期大量数据上线易造成系统堵塞。为此,我市拟采取数据采集系统升级、扩容等措施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学校现暂通过错峰办理网上参保登记业务。

  四、关于2010 居民医保年度参保学生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

  答:在2010年年底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于次月缴费到账的学生,从2010年9月1日开始可以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部分院校2010年6月已为原在校学生(老生)办理2010居民医保年度参保登记并在10月31日前成功缴费到账,该类学生从2010年7月1日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关于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待遇采用包干管理方式的原因?

  答: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待遇采用包干管理方式主要鉴于:一是部分院校反映因学校周边无医疗机构,学生看病不方便;二是延续院校原公费医疗包干管理模式,充分利用院校现有的医疗资源,发挥院校管理优势;三是保证学生享受门诊待遇相近原公费医疗的水平不降低;四是给学校提供了足够的医疗专项经费统筹使用(学生缴交80元/人·年,医保部门返回60元/人·年给学校,仅负责学生普通门诊待遇;而医保部门需负责学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的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普通门诊待遇包干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充分发挥政策的保障效率。

  六、关于学校如何为学生选定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包干管理医疗机构的问题?

  答:原则上充分利用学校医疗机构(校医院或校医室)和学校附近的社区卫生中心(站),开展普通门诊医疗保障。

  学校确因医疗保障条件不足或人数少统筹共济能力低的,由学校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参照有关办法执行。

  学校在选定就近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学生普通门诊包干管理委托机构时,市医保经办机构可就相关问题进行协调。

  七、关于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拨付时间及程序?

  答:根据相应时段内核定的缴费到账学生数据,按60元/人·年标准,市医保经办机构在每年的11月和次年5月拨到学校指定的普通门诊专项资金账户。并将《广州市居民医保(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核定表》以挂号信形式寄给各学校。

  对于入学前已参加新年度居民医保的学生,入学后办理单位间转移,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按照转移接收单位核准的缴费到账数据给予拨付。

  八、关于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年度清算后结余部分或出现超支如何处理问题?

  答: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年度清算结余部分,结转至次年专项使用。

  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年度清算超支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确因发生流行性疾病等特殊情形造成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年度超支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及普通门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合理补偿。

  九、关于组织新增学生参保工作经费的问题?

  答:在2010年年底前由本校办理新增学生参保登记并于次月成功缴费到账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3元/人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给院校。院校在办理新增学生参保登记后,向各所属区社保基金中心提供指定银行账户证明,区社保基金中心定期统计后,于学生成功缴费到账的2个月内,有关工作经费将拨付到院校指定银行账户。相关情况院校可咨询各所属区社保基金中心。

  十、关于入学前已以广州市非从业居民身份参加2010年度居民医保的大中专学生,如何改为按大中专学生身份由就读院校办理参保缴费的问题?

  答:广州市城镇户籍的中学生,年满19周岁后,未按规定在2010年8月25日前携就读大中专院校出具2010学年度学籍证明前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的,2010年度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续保(缴交480元/人·年)。

  上述中学生2010年入学本市大中专院校后,暂按以下办法改为按大中专学生身份参保缴费:

  1、学生携带2010年度大中专院校学籍证明资料(如:加盖学校公章的2010学年度录取通知书、已办理2010学年度注册手续的学生证或就读院校出具学籍证明等)及接收退费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申请办理非从业居民身份停保、退费或欠费核销手续。再由大中专院校为其办理大中专学生身份参保缴费手续。最后由学生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拨付手续。

  2、为使学生尽早改按大中学生身份参保缴费,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可由就读大中专院校前往学校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学生办理非从业居民身份停保、退费或欠费核销及大中专学生参保手续,可免提供学籍证明资料及申请表格。为此类学生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

  具体操作详见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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