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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2007年9月12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自我省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按照《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但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要求的参保人,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并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简称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下同),这部分人员在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普遍反映难以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为实现这部分人员“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参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中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继续缴费的办法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原已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二、继续缴费办法
  (一)申请人选择继续缴费,须向原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核实其应全额退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继续缴费手续。
  (二)申请人可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最长为申请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至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同期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费率执行。
  (三)申请人一次性继续缴费后,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要求的,可按照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办法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符合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继续缴费同期的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执行。

  三、关于个人账户记账和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申请人在全额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退还的个人账户金额为其重新建立个人账户,与本人继续缴费时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合并计算;退还的一次性老年津贴,并入当期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申请人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继续缴费,下同)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二)申请人在全额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确认其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继续缴费的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其他规定
  (一)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
  (二)申请人一次性继续缴费后,按规定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继续缴费后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选择按月继续缴费的,在其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继续缴费期间不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过渡期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继续缴费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计算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四)申请人按照本办法选择缴费后,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五、按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办理时限由地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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