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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社保年度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审核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9月12日

关于2006社保年度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审核结算相关事项的通知

穗医管〔2006〕27号

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我市医保信息系统生育保险子系统(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子系统)上线运行半年多来,较好地提高了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进一步规范了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办理费用记帐和结算申报操作。为此,特决定调整原与系统记帐及结算申报并行的手工记帐及结算申报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手工记帐及结算申报做法,调整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均通过生育保险子系统办理记帐、申报结算。为方便医院前台操作,生育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可汇总记帐及申报。
二、为确保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请你们在通过生育保险子系统申报结算时,在广州社会医保网(http://www.gzyb.net)下载经专家确认的《生育保险疾病名称与严重高危妊娠对应表(ICD10)》和《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名称编码表(I CD9)》,并参照二表完整、准确输入待遇类别和诊断。
特此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相关标签:医疗结构 生育保险 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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