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伤为五至六级伤残的应享受哪些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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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12日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应享受哪些待遇? 回答: (1)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1、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3、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照统筹地区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改制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资产分配时,按上述标准的110%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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