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权 威 资 讯 宝 库
广州站 北京 深圳 上海 东莞 武汉 更多城市 设本站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所在的位置:广州本地宝 > 广州社保 > 社保问答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2007年8月16日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的重要内容。为了维护缴费义务人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条例》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时必须按照这些工作规范执行,仔细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人的条件,认真核验申领人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登记证件,准确无误地计算申领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为促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规范化,对其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所谓的违反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使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致使失业保险基金造受损失的;二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的;三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为了照顾关系,或以己之利而徇私舞弊,明知申领人不符合条件而向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从而使其实现享受失业待遇的目的,致使失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都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该部门责令追回已流失的资金。若其行为情节严重的,如支付数额较多、造成的损失较大,则应依据《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为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相关信息
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哪些部分?怎样支付
什么是基本医疗费用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
医保卡在哪些情况下使用
重制医疗保险卡办理指南
办理公费医疗疗养须知
公费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公医挂钩医院公费医疗费用结算
 
热门信息
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哪些部分
职工因工致伤为五至六级伤残的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如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伤残可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
哪些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收费管理方
怎样使用医保卡
推荐信息
申请公费医疗证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医疗定点上有什么规定?
企业离休干部如何参加公费医疗
随干部、职工调动的家属申领家
诊疗费记帐有何规定?
门诊就诊药量药费有何规定?
有那些医疗费可以记帐报销?
住院期间药量药费有何规定?
费用单项超过300元特殊检查
住院床位费的标准有何规定?
常用服务
  企业文化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法律顾问 | 意见建议
本地宝 BENDIBAO.COM 版权所有 20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