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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007年8月15日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有: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四)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
(五)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六)工伤及生育的;
(七)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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