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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2007年8月15日
     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企业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 30 日后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的工伤待遇由企业承担。职工因工伤死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一、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 、《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
2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3 、《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4 、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6 、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
(1)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一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应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
(2)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
(3)跨统筹区户籍职工,如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三,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一式两份。(协议网上下载)
7、死亡失踪的
(1)提供死亡证明及殡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3)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8、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提供劳保关系卡或有供养关系的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二、生存认证:
1—4级伤残职工,供养遗属每年6月和12月都必须进行生存认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没按时提交证明的,将会停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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